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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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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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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如果是司法類的公職可能會有追加限制...
一般...考個郵局區公所....沒限制那麼多吧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逃兵想考公職啊
舊 2008-09-06, 07:41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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