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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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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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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  
『路邊』究竟包不包括路邊停車格,不是你我說了就算,只不過該法條的確沒有講清楚。
如果有其他明確的判例或是法源依據,爭議自然可以解決。

只不過現在我看到的是:即使是路邊合法的長時間熄火停車,也適用新聞中的法條規定。所以這變成說車主究竟會不會形成違規的事實,已經不是車主自己能夠掌控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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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在那邊政區不政區的,我覺得一碼歸一碼,像你這種類似跨區尋仇的留言內容,我的評語就是『無聊』~


好吧,如果我錯了應該道歉,也許您這次是認真的在討論,不過那篇在政區的發言根本是亂來。

首先覺得那「法律人以法論法的精神」的說話不適當。

法律在文理解釋之餘,亦有論理解釋的空間。這是法學的基礎...
法律解釋應先從文理解釋為優先,文理解釋無法為之時才適用論理解釋。但是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有衝突時,應以論理解釋為準。

即使結果仍未確定,但若只提出文理解釋,忽略論理解釋的可能,就不能聲稱「以法論法」。

至於那一篇判例的貨車根本不是停在停車格內,的確是「路邊」,而且車主違反注意義務,而合法停車的車主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可言,不能一概而論。

您整理的重點並沒有提到癥結所在,殊為可惜。
 
舊 2008-08-11, 11:44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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