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兩造狀況既然樓讓有人提出其他有別於媒體原本報導的說法,個人我就暫且按下不談.
我想到的是:
(1)所謂的『國賠』,就我的認知,說穿了還是由政府單位拿人民納稅血汗錢來賠償給當事人而已,也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政府單位出包,全民買單』,所以說來說去老百姓還是最倒楣...
(2)說到此法規(
連結),後來我重新想了一下,看到它規範的行為是路邊的『停車』而非路邊的『臨時停車』,所以按照法律人以法論法的精神,真的就是會變成即使你是在
路邊合法位置長時間熄火停車,此法條仍然適用.
所以『恭喜』板上所有汽車車主,以後只要你的車子是停在
路邊,就會變成只要是把汽車停在
包括大街以及小巷沒有畫紅線/黃線,而且也不是公車站/消防栓/...(族繁不及備載)的路邊合法停車位置,也都應該遵循此法條所規定的『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所以在此狀況下,如果遇到交通事故,您也將必須擔負肇事責任.
至於汽車熄火停車後,仍持續開閃光燈而導致沒電.或是放置的反光標誌在車主離開後被偷走,...?抱歉,以法論法,這些都不是此法規在意的事情...
所以就我個人的想法來看,除非法條趕快修正或釋增加解釋函令,否則未來汽車駕駛人在路邊停車真的會很難過了.
補充:交通法規荒謬之處不只如此,記得先前在其他討論串有看到,根據交通法規,開汽車也應該戴安全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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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色即是空
應該要求國賠,因為政府沒有嚴格抓酒駕,當初如果有辦法抓到他酒駕並且一次給他罰15萬
或是依公共危險罪給他送進監獄,他也不會出事了
沒停車格不能停車更是好笑
像鄉下地方有幾個地方會畫停車格,沒停車格,有車的人不就都不要停車
不要說停車格,就連紅線也很難找,當然也不會有人行道這種設施
又不是併排停車,會撞上停在路邊的車駕駛本身就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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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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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修正
第一百十二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
,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
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相關函釋:交通部74.9.2.交路字第一八一二一號函
一、停於路邊之車輛,如不妨害交通,未遇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晝晦、迷霧、
雨、雪、霧、風、沙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及照明不
清不之道路,自可免予依同款規定,顯示停車燈光或
其他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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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換句話說是上個月才修正故的東西,這真是很讓人感到無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