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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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
在78區經過前一陣子的幾個新聞案件的討論後,個人對於『法律』這東西,愈來愈看見其『博大精深』的一面...
找了政府法規資料,發現如果按照法規以及解釋函,似乎此新聞的車主真的是符合法規中必須要『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的條件。
不知到有沒有懂法律的人可以幫忙解釋一下,單就從法律上的觀點,這到底有沒有問題?當事人應該如何處理?法規上是不是有什麼可以修正的空間或方向(PS:該法條是今年7/15,換句話說是上個月才修正的,雖然不知道是被修正了哪條...)?
http://motclaw.motc.gov.tw/Law_Sear...=E0055&FLNO=11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修正
第一百十二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
,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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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認為,癥結在於"路邊停車格"算不算道路的一部份。
一般來說,上述法規是用於一般行駛道路的路邊,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路肩",
路肩基本上是不能長時間停車,只能臨時停一下,因為可能會有車通過,
也因此視線不明時要開燈,避免有人誤撞。
可是停車格是用來停車的,照理說不能算是汽機車駕駛人正常行駛應該走的路線,
所以不應該歸為道路。不然哪天有人撞進停車場,是不是也要怪停車場的車沒開燈?
或是騎上人行道撞到人,反而怪那個人身上沒貼反光條?
所以問題在於委員會將"路邊停車格"定義為正常行駛道路的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