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8區經過前一陣子的幾個新聞案件的討論後,個人對於『法律』這東西,愈來愈看見其『博大精深』的一面...
找了政府法規資料,發現如果按照法規以及解釋函,似乎此新聞的車主真的是符合法規中必須要『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的條件。
不知到有沒有懂法律的人可以幫忙解釋一下,單就從法律上的觀點,這到底有沒有問題?當事人應該如何處理?法規上是不是有什麼可以修正的空間或方向(PS:該法條是今年7/15,換句話說是上個月才修正的,雖然不知道是被修正了哪條...)?
http://motclaw.motc.gov.tw/Law_Sear...=E0055&FLNO=11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修正
第一百十二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
,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
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相關函釋:交通部74.9.2.交路字第一八一二一號函
http://motclaw.motc.gov.tw/s.php?soid=3950
一、停於路邊之車輛,如不妨害交通,未遇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晝晦、迷霧、
雨、雪、霧、風、沙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及照明不
清不之道路,自可免予依同款規定,顯示停車燈光或
其他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