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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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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nownews.com/p100/textview.php?file=161983
引用:
本主認為本件肇事責任推給停在停車格車主實在冤枉!
依據第112條第1項第13款全文:「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其中提到「停於路邊之車輛」此路邊指一般路邊可停車或臨時停車處,並非指「停車格」。
特別說明:鑑定車禍肇事責任有無之關鍵在於「侵權」與否,本件小貨車停在路邊停車格並非路邊,所以並沒有侵權問題....至於沒有開燈警示,頂多也只有違反行政罰問題,絕無侵權應負肇事責任問題!
另外一提,本件反而有責任的應是捷運施工時,有關路燈沒亮,是否因此導致機車駕駛人無法辨識路況而導致車禍!即捷運施工導致路燈沒亮還是路燈設置管理維護單位未盡妥善責任,應另調查!
至於本件機車駕駛人酒駕是否導致意識模糊,無法駕駛應加以考量,其侵入停車格應屬侵權行為,即應自負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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