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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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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引用:
作者chlang
這些業者就是沒大腦. 怎麼去告那些沒錢的小朋友呢 ?

要告就要告有錢的呀:

. Youtube 以及 上傳者, Youtube 現在有 Google 當金主, 可是很好削錢的.

. Yahoo/無名等 BSP, 沒有這些廠商, 使用者無法貼出這些連結.

. 各大搜尋引擎, 保證可以找到一堆侵權的超連結. 尤其是 Google/MSN/Yahoo 這幾家都超級有錢的.

. 接下來更重要的是, 要是沒有瀏覽器, 沒有 Windows, 怎麼可能會出現侵權情況呢 ? 這個 M$ 就是製作盜版工具的重要犯罪. 當然也要列入被告對象. (呵呵. 又可以敲一筆了)

. 開玩笑, 這些盜版資料要是沒有網路, 當然不能傳輸囉. 所以上從 Hinet 等 ISP, 下到美國國防部 (目前的網路創始者) 統統都要告, 這個一次少說也可以撈到幾十億了.

. 還要告下去嗎 ? 當然. 硬體生產廠商, 網路線, 機殼製造商, 螢幕製造商... 當然也理所當然的列為同樣共犯. 這樣才能夠撈的多啊.


噗,這位網兄概念真的不錯,智財法這種強勢者的法律就是醬子,既然已經不可避免了,
該怎麼辦?我們來補充一下,請看以下兩個連結。

部落格陪審團之背景音樂使用違法嗎
著作權法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草案--
舊 2008-07-10, 12:12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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