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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N部落格千萬別藏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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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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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mugenboy
給你一個正確的觀念
男女朋友→沒有法律約束~也就是~你情我願~不犯法
結為夫妻→結婚證書為證~也就是~抓到抓**~可以請法律制裁
再者 夫妻不和→離婚→找男女朋友→再循環
好啦~我這算離題啦~
我也贊成 先預推 分手炮
這位網友觀念完全正確,性器合不合試了才知,小男生要知道強摘的瓜是不甜的。
2008-06-14, 06:5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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