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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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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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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mksrock
其實這個立法背景是在清末民初,當時社會普遍早婚,台灣甚至有童養媳
站在立法者立場,並不鼓勵早婚,畢竟小孩養小孩,累的只是背後的大人
可是國家也沒什麼理由禁止早婚,畢竟雙方家長同意,禁止也只是自找沒趣
所以才定下十六歲的規定。對立法者而言這是很大的讓步了。不過對人民而言可能會覺得政府管太多了 ,畢竟有錢又肯生的人也是大有人在

民眾的意見不能只有男性與大人,少女的處境也應考量吧!

古代中國女性的角色,其實與牲畜差不了多少,主司繁殖與家務,足不出戶。大多家長都認為給女性受教育是浪費金錢,隨便養養,早點賣掉賺筆人口買賣費(聘金)才實在。所以法律介入,讓女性至少受完義務教育,與法定女姓結婚年齡,對女性人權有很大幫助。

現在鼓勵性氾濫,受害的就是這些少男少女,書還未唸完就得負責賺錢養孩子,對他們的人生很容易造成傷害。生下來的孩子,在父母經濟、身心尚未建全的環境下長大,也容易有不良影響。媒體炒作性氾濫,肥了一票相關媒體、商品的商人,承受結果的卻是這些孩子,孩子成了邊緣人,進而社會也受到傷害。
舊 2008-06-10, 11:13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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