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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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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12
警察機關屬行政機關一環,於執行行政勤務上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依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方法有助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以上,不含刑事案件。
舊 2008-03-10, 10:52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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