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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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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無辜
廢話 鴻海這種在海外開立那麼 多分公司的 以為海外賺的錢都不算....不必繳稅

有所得當然得繳稅...就算學生也一樣...你不知道嗎

你是小朋友還是...丁丁......


你要講這樣的話之前,先 Google 一下稅法規定好嗎!

"有所得當然得繳稅"這一句話不見得是正確的。

請參考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 2 條及第 8 條規定:"我國對個人綜所稅之課稅是採屬地主義,亦即僅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對境外所得,或稱海外所得不予課稅

所得稅法 第 2 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所得稅法 第 8 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一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從上面的法條中可以知道,就個人綜合所得稅來說,是要在中華民國境內的所得才需依法繳稅。

至於你說的公司,在海外也是需要繳稅的,在國內計算繳稅時依法是可以將海外繳的稅扣抵的。

麻煩你要發表時,先確定你的法律觀念是正確的。

至於境外所得扣稅預計是從民國 98 年開始實施,所以目前王建民在洋基的薪水收入依法是不用在國內繳所得稅的。
舊 2008-02-17, 12:45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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