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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73
http://lawblog.ilf-tw.com/read.php?66

以假身份證字號登錄網站的法律責任

網路現下已成為多數民眾生活中的一部份,尤其在Web2.0的網路發展概念下,越來越多的網站服務重視與使用者的互動,透過建立會員機制,使用者登錄資料,就可以悠遊於網站的各式功能與服務,也因為網路已如此深深進入大家的生活,隨之而起的詐騙與隱私保障的問題,也一一浮現。部分使用者為了保障自身的隱私,透過網路高手所製作的身份證字號產生程式,或是萬用身份證號碼來登錄網站,如此是否會涉及違法呢?


身份證字號是一組有規則的號碼,依據內政部的解釋,身分證字號的產生邏輯,第一個字元代表地區,由英文字母代表。第二個字元代表性別,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第三個字元到第九個字元為流水號碼;第十個字元為檢查號碼。而只要是國民,每個人都會分配到一組獨一無二的號碼,因此身份證字號有專屬性、辨識性,這是沒有爭議的。

在網站登錄填入假的身份證字號,最直接接觸的,是偽造文書的問題。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構成本項罪名有兩個要件,一是偽變造的行為,二是造成她人或公眾的損害。

基本上,在一份表彰身份的資料中,填入假的身份證字號,客觀上構成以她人名義製作文書、或是表彰她人名義於文書上,主觀上使用者也知道自己填入假的資料,故此當屬偽造行為。

然而使用者可能並不知該身份證字號真正的專屬人,意圖上也僅是迴避網站對號碼的檢查。更進一步言,大部分的網站並無與戶政單位連線,其身份證字號並無法用以確認身份,若有需確認真實身份的網站服務(例如政府單位),目前是以自然人憑證作為識別。可知在登錄會員階段,會員的真實身份並不重要,故站長認為並無造成她人或公眾的損害。

個人資料外洩的氾濫,已經到了讓人不堪其擾的地步,不談非法的外洩,各網站經營者常使用集團分享資料的條款,堂而皇之的將使用者資料轉移至各分屬單位,於是購物網站推銷保險、日誌網站推銷基金的情形已成屢見不鮮,比起個人填入假資料,強制各網站、各企業經營者尊重使用者隱私,方為當務之急,否則相關爭議恐怕更加繁雜。

PS:若利用的假造之身分證字號為不法行為,例如網路上之欺詐行為、逃避不法追訴、社交工程身份偽造等,將以具體之不法行為事實所涉之法規論處(例如詐欺、竊盜、背信等),偽變造文書僅係過程之一,可能構成刑法競合一罪的情形,本文僅探討登錄網站階段填入假資料的情形,俾使問題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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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12-18, 11:10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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