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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b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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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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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0
查了一下,這叫「既成道路」
以下轉貼自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60705010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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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既成道路是指私人擁有所有權,但因長久供公眾使用而成立公用地役權的土地,因為所有權還是在你們身上,所以沒有要不要回來的問題(因為根本未失去所有權),只是受有公用地役權的限制,你們沒有辦法把該筆土地作私人用途,只能供大家通行用,這種既成道路理論上應該受有國家補償,不過因為限於財源不足,必須等到有經費的時候辦理徵收,你們才能拿到徵收補償金。

關於既成道路,最為人所知的是大法官會議第440號解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44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9 卷 12 期 34-4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 36.12.25 )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82.09.16 )
解 釋 文: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市○○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市政府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布○○○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既成道路○○市○○道路用地,在不妨礙其原有使用及安全之原則下,主管機關埋設地下設施物時,得不徵購其用地,但損壞地上物應予補償。」其中對使用該地下部分,既不徵購又未設補償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者,應不再援用。至既成道路○○市○○道路用地之徵收或購買,應依本院釋字第四○○號解○○○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併此指明。
還有釋字第400號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400 號
解 釋 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舊 2007-12-18, 11:10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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