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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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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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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是由部門主管找人資單位負責人員談.
除勞基法第十一條的情況可以拿到資遣費外, 其他都不行.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一, 必須由公司提出適用的條款.
第二, 公司向勞工局報備預告期(勞基法十六條)

如有不明白的, 可以撥給縣市單位的勞工局諮詢.
諮詢時, 大部份會與公司的見解不同, 因為同樣的勞基法條文,
看法都不同.

另外, 資遣費計算時是以六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含加班費, 獎金, 津貼...簡單講, 就是全薪啦.
舊 2007-12-15, 04:58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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