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ower Member
|
建議樓主還是拿出誠意走一趟行政執行處吧!不然還可能被強制拘提到案說明哦!
請參照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前略)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指義務人)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分隔線
以前小弟也欠過全民健保費七千多元,有鑑於此為國家強制納保,一直不交錢結果下場會是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一再相應不理還有可能被拘提(強制到案說明)、管收(類似羈押);所以還是不得不去清一清國家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