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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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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條約

                 聲  明  書

  立聲明書人於96年10月26日所購買之TOHSHIBA 37吋型號:37GC3000G液晶電視
(機號:     ),因為商品性能爭議,今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上述機型已經由立聲明書人拆機查看零件,立聲明書人同意將該機型交給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新禾公司)檢測,證明並無更換或毀損零件,以辦理退貨退錢。

二、簽立本聲明書後七日內,集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盛公司)須確認是否能退貨退錢,
否則集盛公司須負責將上述商品返還。若七日後無法退錢,則本聲明書立即失效,對立聲明書人
喪失約束力。

三、簽立本聲明書後之保密約定:
 1. 立聲明書人承諾不得對外界就本事件發表任何意見,倘有違反,即以違約論。
 2. 立聲明書人承諾不得在傳媒及網路上,發表對本事件相關或有損新禾公司商譽之言論或造成
   新禾公司之損害,倘有違反,即以違約論。
 3. 立聲明書人有任何一項違約時,願對新禾公司負擔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壹百萬元整。

         此致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立書聲明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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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契約具有法律效力嗎?只要簽下去,就具備效力嗎?不會被裁定無效嗎?看其他的討論,好像是如此,所有有些原本鬧很大的糾紛,一瞬間就被禁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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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12-09, 08:07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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