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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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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chan15
本來就只是來靠北一下而已
政府又不會因為我們不滿情緒的抒發去改變法規
那如果連抒發一下你都要釘的話,也未免太不厚道了
就像你說的一樣,重機上快速道路已經是"事實"了
and then 你又在比了,你又輸了一次,又掉入輪迴一次了
又自打嘴巴了一次
問題本來就是出在"人",我又講了一次

還有,比例原則不是讓你來舉這種例子的
亂用條文會貽笑大方的
那不抽菸的人更多,我可不可以用比例原則禁止人家抽菸
還我一般市民呼吸新鮮空氣的權力?

比較並不是我的本意或是重點,重點在於觀念跟認知上的事實
會比較容易闡述各自的見解,你總不會連我引用實際數據出來
都說我是有意要比較什麼吧?

至於比例原則...
並不是只在民刑事或是其他訴訟上對於刑責,權利義務上的量度必須遵守
就連行政命令也是,法律,政治即是BARGAIN,比較,衡量無所不在
我同意做人如果事事跟他人比較等同於不求進步比上不足比下有餘,
但是就實務而言,比較是必須的,
法律的制定本來就跟蔡市場小販比價沒兩樣,也是比較下的產物


我希望你舉抽菸這個例子不要再討論下去,離題太多
很明顯沒注意菸害防治法三讀通過的新條文,
基本上已經被禁止到不得在空曠空間抽菸,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場所禁菸
這樣還沒有符合比例原則的標準?
這裡面還有很多地方突顯出政府在制定菸害防治法的時候
"比較"了許多"利益得失"考量....

我也不知道我的說法會不會貽笑大方....
好歹法律學程我有修完也過了,
考卷上面當然不是像我上面這樣亂寫啦,
不跳躍的話篇幅會是上面的最起碼四~五倍(光是一個論述 )
舊 2007-12-03, 05:35 PM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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