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unberry
雖然大家認為白目理應如此,此乃其之報應。
但個人認為被告似乎防衛過當,不該判無罪。
刺瞎一眼乃永久不能回復之傷害,原告係以安全帽敲擊車窗。
被告以柺杖鎖防衛刺瞎其眼,法益相衡下顯不相當。
若今日原告係以較具攻擊性之武器,如棒、棍、刀等武器敲擊其車窗,法官判被告無罪我無話可說。
以安全帽敲擊被告車窗,被告因防衛而刺瞎原告一眼應屬防衛過當,實不應論以無罪。
|
防衛過當是事後結果論.....
如果那位騎士敲車窗造成玻璃割傷駕駛眼睛造成失明呢?
以事後結果論看誰傷的嚴重來判決並不洽當
誰可以承受我一拳打到他人眼睛不會瞎?
鼻樑不會斷?喉結不會撕裂?...自己壓看看喉結有多痛
我沒拿武器喔 我是受到他人攻擊才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