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1033258
轉載來源
2006年09月29日 星期五頻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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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刺瞎騎士 無罪變判刑
【朱慶文、黎百代╱台北報導】如果駕駛人像台南市被砸爛紅車的車主一樣遇到攻擊,駕駛人是否可反抗防衛,法院出現兩極判決。男子葉雲鼎開車和機車騎士馮嘉南發生糾紛,馮拿安全帽猛砸葉的轎車,還要葉下車理論,結果葉拿車上的拐杖鎖,朝馮的眼睛刺了一下,導致馮左眼失明。一審時,合議庭法官罕見認為葉雲鼎是正當防衛,判決葉無罪。
但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馮嘉南當時已沒有攻擊行為,侵害已經過去,葉雲鼎大可把車開走,但他卻拿拐杖鎖刺對方,是一個報復動作,不是正當防衛,因此昨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依傷害致重傷害罪判葉雲鼎徒刑三年,但葉仍可上訴,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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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樣子以後的色狼有話可講了...
侵犯完被害人之後而遭被害人反抗 , 可能被害人還會被告???
只因色狼當時已沒有攻擊行為,侵害已經過去(腿軟?),被害人大可把衣服穿好走人,但他卻拿拐杖鎖刺對方,是一個報復動作,不是正當防衛?
因為犯只因形勢不能比人強,要不然就變成不構成正當防衛??
所以,人家只是掏出小X棒.. 被害人拿拐杖反擊是不對的行為.
有時心裡的創傷比實際的傷害更來的嚴重阿,更何況又被呆灣的私法將了一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