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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剛翻刑法民法找東西時,看到這些.........
還是早早在警方找上門前,去投案比較好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C000000130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B0000001185

名稱:民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舊 2007-05-04, 02:35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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