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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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zcym
請問檢察官 [有沒有] 任何直接證據證明女學生是惡意誣陷房東 ? 還是女學生只是把房東見不得人的惡行劣跡攤在陽光底下 ? 如果有公權力撐腰的檢察官蓄意怠忽職守, 不詳查事實只根據原告的書面敘述來辦案 , 反而要沒有公權力的被告女學生提出證人 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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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屬於民事訴訟,只要房東提出告訴並舉證,
檢察官是依房東所提出證據,若符合毀謗的法律條文,檢察官就必須要調查/偵察,
學校的網路上有他們罵房東的留言,若沒用Proxy就留言,當然很好舉證...
這並不是公訴罪,提出訴訟的是房東並不是檢察官,檢察官是房東的起訴做偵察。
但誰贏誰輸是法官在判的,而女學生也未必會敗訴,
搞不好叫房東 吳奸頭 只算是陳述事實,並不符合毀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