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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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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大肚山脈底下
文章: 78
引用:
作者
betep
有人簽過這樣的契約嘛?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三項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__________________
請別再打錯字了
只有「應該」,沒有「因該」,
只有「緊張」,沒有「警張」。
2006-12-16, 07:34 PM #
54
j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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