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jmarch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大肚山脈底下
文章: 78
引用:
作者betep
有人簽過這樣的契約嘛?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三項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__________________
請別再打錯字了
只有「應該」,沒有「因該」,
只有「緊張」,沒有「警張」。
舊 2006-12-16, 07:34 PM #5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march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