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i
我論台灣的正當防衛要成立
對方拿槍開你,你只能拿刀反擊。如果對方拿刀你拿槍,就不構成正當防衛 (先不討論使用槍枝的法律問題)
如果對方拿刀砍你,你只能用棍棒反擊。
對方拿棍棒,你只能拿安全帽
對方拿安全帽,你只能拿書。對方拿書,你只能空手。
形勢比人強就不構成正當防衛。
對方欲致你於死,你只能讓他重傷。對方欲讓你重傷,你只能讓他輕傷。對方欲讓你輕傷,你只能被動防衛或�**蛂C
造成對方在對方欲加諸在你身上之傷害更嚴重的傷害時,正當防衛不成立。前提是你要先能證明對方有傷害意圖,怎麼證明? 先讓對方砍兩刀就是了。
對方攻擊到一半累了休息一下,你不可以在此時反擊,只能選擇�**蛂C因為此時反擊會被認定對方已無攻擊意圖而認定成報復而非防衛。
說的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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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人動刀動槍時要怎樣才算是正當防衛 ?
根據腦殘法官的看法是 : 請拿出六法全書 , 然後說 : [我要上法院把你告到起肖抓狂 !]
把壞人打到輕傷 , 法官還以為好人的如來神掌都練到十成功力 , 還收放自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