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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李氏基金會
文章: 648
以下讓您做個參考~請向相關單位爭取自己的權益~


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為勞動者給付勞務之對價,是其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雇主應於受領勞務後,依約定之日期給付工資。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依同法第二十七條,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雇主尚不得因到職未滿7日為由,或其他原因,扣除其所得工資。 (相關法令規定,您可直接到本會網址:www.cla.gov.tw查詢)。

勞方如對公司契約有疑義,勞資雙方可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對問題進行討論、協商或可逕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洽詢並請求協助處理。
另,為瞭解本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之狀況,特檢附「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乙份,敬請您撥冗填答。並請於填妥該調查表後另存新檔,以電子件方式寄至本會統計處第一科e-mail:[email protected]。您的寶貴意見,將督促我們不斷改進,提供更快、更好的服務品質。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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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you need me but do not want me
then I must stay.

When you want me but no longer need me
then I have to go.
舊 2006-08-30, 11:32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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