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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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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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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philip
雖然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是在這裡我有一點看法,我覺得其實重點還不在這,重點應該是怎麼樣

讓法官認定你是防衛,而不是互毆,而在判決書里有兩點,第一點汽車駕駛人是坐在車內的.下

了車也沒有繼續追打,第二點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在防衛的動作上是用"刺",而不是砍,劈,掃...

用刺可以讓法官認為你的意圖只是要阻止對方的靠近,甚至可以解釋成是對方自己靠上來.在

法庭上會有利的多!

以上只是個人的一點經驗看法,希望對各位有幫助,有錯的話請指正!


那是程序上問題,我講的是刑法上問題,討論方向不同而已。
舊 2006-06-19, 11:27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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