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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x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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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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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報告:

這次是本事件最後之報告了,感謝各位網友對此事件之長久以來的關心,我想也不得不就此做個Ending,實在是心有餘,而力不足,也對台灣消費環境對於消費者之保護,感到失望,以上為個人今日調解過後的心情抒發,以下進入正題:

本人於今日下午與國祥貿易台中分區主管及消費者保護官,一共三人,進行了今日的調解,時間為下午14:30至16:00,為時一個分鐘頭,內容針對和解條件及希望國祥改善服務品質、維修水準為主題,進行討論,本人大致說明一下,此次希望和解之條件,給各位網友參考,以下六點:

1.二封可公開之道歉信函(台北國祥、台中國祥各一封,並加上公司鋼印)。
2.象徵性之精神賠償(一元支票,需以國祥貿易公司之名義開出)。
3.本人於台中國祥及台北國祥之維修報告書,各一份。
4.本人相機資料送日本判讀之發文、回文報告書各一份。
5.往後若有類似本案件之維修、服務情形,則可追溯本案件,一併處理。
6.和解後,不得再對本人提出任何法律申訴。

以上六點,為本次和解之條件,應該是合情合理,但只有第3點最後獲得接受,
而第5點,會隨著和解後,而消滅,往後不得追溯,第六點,同上,其於3點,
皆被打回票。

接下來進行過程描述,先由國祥台中分區主管,表達對此事件之謙意,接下來雙方進行和解條件討論,並各自表達其意見,而消保官在旁記錄。

第一點,道歉書,國祥公司強調,他們今日以分區主管出席調解會、日前主動延長7個月保固時間及主動借出『備用機』之事由,來說明他們對此事之誠意,若是本人不能接受口頭上之道歉,那麼書面之道歉信函,又有何意義,將第一點否決掉,且若是要公司開出道歉書,要經過多個部門,處理繁雜之程序之理由,加以否決,實在是很無奈,小弟堅持要這兩份道歉信,乃因為台中國祥工程師之態度不佳,及台北國祥產品經理出言恐嚇消費者,所以我要拿這兩封信,但消保官不支持,強調一句『康先生,你這種人我見多了,別拘泥於文字上的形式,和解書上加註國祥表示歉意不也一樣』,只好作罷。

第二點,精神賠償,同第一點之理由,再加上國祥貿易公司,因為為大公司,所以每筆支出都要有名目,若是今天本人不要支票,一元,他能說給就給,但今天若是要開支票,就要報稅、名目、經過繁雜之程序,才能開出,但他們認為沒必要,同第一點,口頭上的道歉不接受,那做這些動作也沒義意之理由,又再次否決,而...消保官,依然不支持本人,so...可想而之。

第三點,報告書,國祥方面認為,維修報告已寫在維修單上,可能是簡單了些,但那些就是維修過程,因此想否決掉,而小弟此時強調,為何修一個地方,可以壞其它地方、且我已經付費了,本人有知的權利,而...全會中,消保官支持的也只有這點而已,所以國祥承諾,於5日內,也就是到4月22日前,會寄一份報告書給我。

第四點,日方報告書,同第三點之理由,且國祥與日方有簽定協議,其雙方往來就文件,若公開,要經過雙方同意,因此要拿到報告書有難度,但小弟堅持,認為就算拿到發文報告我也ok,但國祥以:『我們只是將你給的照片及文字,原文傳給,傳給日方,這樣的東西你也要?』當場無言....最好是...日方看的懂中文,國祥強調,照片才是主要的東西,文字只是加註,我想....日本NIKON最好有辨用照片就能看出是哪出問題....此時已經很無力了。

第五、六點就不用說明了...

簡單一句話,我好累,不想玩了,和解書簽一簽,我就走人了,國祥認為他們誠意很足夠,而消保官,保護消費者嗎?我也想不多做評論,當和解完後,只見國祥跟消保官歡樂的交換名片,我一張也沒拿到(國祥公司說帶不夠),消保官看都不看我....呵呵呵...誰來保護消費者,目前我不知道,所以以後請消費者,自重,這是我得到的結論,以上。

再次感謝各位長久以來的關心,本人終究能力還是不足,此事件就此讓它落幕,謝謝各位關心。以上
舊 2006-04-17, 06:55 P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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