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zcym
懲罰要和權利成正比 , 這就是台灣法律界最愛用的 [比例原則] 之實際應用 .
那位放話借刀殺人的 [撿碴官] 腰斬抄家還太便宜牠 . 別忘了這狗官是知法犯法 , 罪加二等也是毫不為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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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鬧了...比例原則不是這樣用的
比例原則是指法律規範不能超乎所要達到目的的原意, 而不當限制了人民權利
例如不能因為即時通訊軟體造成許多青少年問題, 就禁止所有這類軟體使用
照你說的 "比例原則", 是不符合法治國家的原則的
檢察官失職, 應是就法律規定與上級監督懲處
不管對任何人, 法律都不能恣意妄為, 任意侵害人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