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金蕃茄
1. 你會不會我不知道, 那是你的問題, 就不做爭辯了.
2. 你這樣的說法, 就是所謂的 "多數暴力", 民主法治國的原則請你再多參詳參詳.
3. 你知道刑法對於犯罪的規定非常嚴格嗎? 最具代表性的就是 "罪刑法定" 與 "禁止類推", 如果要像民法那樣有解釋、類推的空間, 那可能會有會被以 "A對B恨之入骨, 且A當時在B住處出𤰉 ==> A有足夠犯意與事實, 殺人罪成立", 我才會說很有得瞧.
4. 戰時的情況不能與平時相提並論, 況且發起戰爭是政治決定, 並不是司法的範疇, 況且戰時也不是完全沒有法律規定. 如果你願意不分平時戰時, 政治可以領導司法, 那我也無話可說了. 另外, 你這裡似乎又模糊焦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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