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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40
引用:
作者海豹
法律的制裁
不就有以公權力,代替人民施行報復的成分存在嗎?
(以公刑取代私刑)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我不相信有人的母親被人家甩了十巴掌
你還會平心靜氣的過去跟他講道理,而不想舉起拳頭的
人本來就有報復的心態,若法律無法代替人心彌平
那麼受害者就會變成下一個加害者
陷入冤冤相報無時盡的迴圈之中
說是嗜血又如何呢?公權力就是保護弱者,代替受害者出氣的,不是嗎?
一直為那6%的人爭權力,錯放94%的人,難道不算因噎廢食?
誤判本就是不該的,難道無期徒刑,10年徒刑,拘役,罰金,這些被誤判,就是可以容許的嗎?
人權團體就算該爭,也該爭取提高死刑執行限制
例如讓那百分之6,70%百分之百確認罪責無誤的人受刑
其他有存在任何一絲誤判可能的,就不執行才對
不然....死刑廢掉了,下一個該檢討的不就是無期徒刑嗎?
依此類推,什麼都不用罰了...
人類回復私了的社會形式好了



我說過了 誤判不應該 但人是有誤差的
所以人的判別必須符合自身的能力
所以人應該要必免做出決定他人生命的行為

任何刑都可以檢討 不過 不是你認為的那個方向
     
      
舊 2006-04-03, 03:38 PM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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