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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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那些個反對死刑的教授們訴說自己的論調時,我實在忍不住想問:〔你們的書都唸到哪裡去了!〕
1.國家一方面用法律禁止殺人之殘酷行為,可是另一方面卻制定法律用以殺人.
罪犯殺人危害無辜生命,國家殺人保護無辜生命,這兩者豈能混為一談?若是依照這些教授們一視同仁的標準來衡量,法律為甚麼要將殺人刑責做出區分?
故意殺人: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義憤殺人: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致死: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有盜匪闖入民宅犯案而與屋主發生搏鬥,而後屋主失手打死盜匪,套用這些教授們的說法,法律有必要去衡量屋主該負何種刑責嗎?綁票又撕票的盜匪,法律又該如何去衡量盜匪該負何種刑責?
失手殺人與撕票殺人同樣都是殺人,以這些教授們所統一的殺人定義來看,兩者所受到的刑罰本就該一致,就像罪犯殺人與國家依法殺人同樣必須受到譴責!
這種謬論合乎事理嗎?
2.死刑完全地奪取了犯罪人悔過向善的機會,並不符合犯罪人再社會化之刑事政策.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問題是,所犯的過錯值得原諒嗎?綁票撕票,先**後殺,養人吸毒,虐殺幼兒等等令人髮指的犯罪行為,可以完全推向家庭,社會教育失敗種種外在因素所造成的嗎?最起碼的為人良知都沒有?
臺灣現今並不是社會脫序的動亂時代,罪惡橫行道德淪喪,也不是古代社會資訊流通不足的封閉環境,甚麼事該做甚麼事不該做有這麼難以理解嗎?別說是因為一時衝動而鑄下大錯,現今法律惟一死刑的刑罰已經修正,法官在衡量刑責時自會去斟酌犯案輕重做出懲處,不會受限於法律硬性的規定,剝奪情緒性犯罪的生命權.
再者,法律所訂定的死刑罰則並不是沒有轉圜的餘地,犯罪者若是天良發現出面自首,法律也有網開一面的時候,一味逃避現實喪失重新做人的資格,有甚麼理由怪罪他人奪取改過向善的機會.
泯滅天良的惡徒沒有權利生存在群體社會中!
3.死刑誤判,無法補償無辜者的傷害.
誤判是制度層面的問題,與死刑存廢有何關聯?若是僅以補償無辜者所遭遇的傷害而言,一個20歲的無辜者不幸被誤判而遭到裁決30年徒刑,此人一生中的黃金歲月在監牢中渡過,這又該如何去補救無辜者所受到的傷害?
從蘇建和案中,就已經可以瞭解到司法人員對死刑執行的慎重,在案情疑點未釐清之前誰也不敢妄下結論,歷任的法務部長馬英九、廖正豪、城仲模、葉金鳳、陳定南都不願簽署死刑執行令,死刑有這麼簡單就能執行嗎?現今法律的執行法則不是如同威權統治時代,一旦定罪休想翻案.
臺灣自解嚴後,誤判死刑的案件有多少?降低誤判機率是現在應該研議的方向,以誤判發生來證明死刑不當,是否意味著無期徒刑等等重刑也該廢除?我反對廢除死刑,贊成死刑備而不用,沒人會毫無理由的希望他人喪生,動用到死刑的目的只是在處決失去為人資格的惡徒!
最後,我只想問這些教授們,刑法訂定的死刑條文,有哪一條不是針對罪無可逭的惡行?有哪一條能證明是在剝奪人權?別再以道德的虛詞非難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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