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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黃金蕃茄
司法機關執法的是人又不是神, 怎麼可能每個案件都知道事實的真相
所有的蒐證、審判都是在有限證據與條件下所做出來的
誤判或冤獄的情形即使再好的制度與司法機關人員都無法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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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部分,前面有說了,那是人員機關方法的問題,
這不構成廢除死刑的要件…
引用:
作者黃金蕃茄
就刑罰的本質而言, 應是維護社會秩序與讓犯錯的人有機會自新
並不是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的報復行為, 而是讓犯錯的人為做錯的事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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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我同意,
所以我覺得…
一個殺人,連續殺人,殺很多人的人,
應該用他的命來付出代價,
也就是所謂的極刑…終極的刑罰,這並不是一種報復…
所以我認為該要有所謂的“極刑”存在…
當然也如同前面所說…
非“罪大惡極”不是隨便就會被判到“極刑”…
引用:
作者黃金蕃茄
再提到說治亂世用重典的問題, 有人說廢除死刑會導致犯罪的人更肆無忌憚
但在我看來, 一個已經知道他被抓到一定會被判死刑的人更顯得可怕
為什麼? 因為他殺一個人也是死刑, 殺十個百個, 加上其他犯罰, 也是一死了之
有死刑的存在, 以及不斷的加重刑責就會讓治安比較好, 嚇阻企圖犯罪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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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的加重刑責是不見得會讓治安比較好, 嚇阻企圖犯罪的人,
但我更不覺得廢除重刑能夠達到…
引用:
作者黃金蕃茄
我認為該檢討的是刑法的刑責上限以及假釋的規定
記得沒錯的話目前除死刑與無期徒刑外, 最高本刑是二十年, 合併刑責可以到三十年
但無期徒刑在台灣卻是一個模糊的概念, 既為 "無期徒刑", 卻又能 "假釋"
而且其他刑責也是服刑滿1/3就可以申請假釋, 那對於死刑外的犯罪嚇阻性自然不高
如果採取部分國家的刑責無上限的做法, 並將假釋的條件重新修正, 可能比較有效
例如謀殺罪判三十年, 如果蓄意殺害五人, 光這項本刑就 高達一百五十年
而在假釋門檻上, 也不應採取均一條件, 應視其犯罪類刑與案由而有所不同
這樣真正犯了不可滔天大罪的人也不易被輕易假釋, 誤判的人也有機會可以平反
而且面對遙遙無期的刑期, 相信也比一死了之的死刑更讓人有絕望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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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贊同這看法…
但不衝突於極刑的存在…
以上面例子來說,
蓄意殺害五人…
對這五個人的傷害,
對這五個家庭甚至五個家族的傷害,
對整體社治安的傷害,
對其他人對生活安全感的傷害…
關一百五十年在一個供吃供住不定時搞不好還可以要求要吃更好住更好的地方…
我看不出他付出了應有的代價,還是讓他付出生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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