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死刑的人權團體的理由,就目前看來可以分成兩點...
1.維護罪犯的人權.殺人是不對的,不論是殺無辜的人或殺有罪的人,都是不尊重天賦的人權.
2.維護冤獄者的人權.死刑讓冤獄者永無翻身之日.畢竟人死就什麼都沒了,就算將來有新證據也無法讓冤死者復生.
對於第1點,我個人是無法苟同.我想大多數人,包括這個討論串,也多是把焦點放在第1點來批評反對死刑的人權團體.不過對於第2點,我覺得這值得思考.前面有人認為,冤獄的比例應該很少,因為"不太可能民眾,警察,法官...全都腦殘了",但說真的,依照社會現況來看,"民眾,警察,法官...全都腦殘了",這情況會很少見嗎?

...另外,即使冤獄的比例低,也不能忽略冤獄的可能性和冤獄者的人權,試用同理心想想,那個或許會被判死刑的冤獄者,可能是你自己,可能是你的親人,可能是你的朋友.即使那個冤獄者和你無關,就能抱持事不關己的僥倖心理,想說反正那和我無關也就無所謂嗎?畢竟冤獄者也是別人的親人,別人的朋友...
另外,關於第2點,並非為了怕造成冤獄,所以就必須縱放罪犯,我看前面一些人好像誤解了.我想,如果從死刑改為"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和"受刑人需付出勞力工作以自食其力"這兩個方案併用,一方面犯罪者得到懲罰,二方面降低社會成本,三方面也讓冤獄者有機會重生.應該比較能兩全其美.
不過,我還是不贊成廢除死刑,只是必須把門檻提高到極為嚴格,無冤獄可能的情形下才執行.比如有影像紀錄之類鐵證如山的證據,或犯罪者自始至終都坦承自己罪行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