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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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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幫朋友爬了爬文....終於有一點頭緒~~~
以下是重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95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
第 六 章 行人
第 133 條 (行人在人行道行走)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 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第 七 章 道路障礙
第 140 條 (道路障礙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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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四 章 行人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重重重點:一個小疏忽可能導致權益嚴重受損!千萬別被誤為「肇事者」,無論如何先釐清「肇事責任」。
即使對方傷亡,如果我方未違規,而是對方違規,即無刑責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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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沒有皮,必死無疑,人不要臉,天下無敵.腦中帶殘,華佗難醫,
腳踏入泥,寸步難行,嘴掛上炮,神仙難敵,心中有愛,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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