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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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st5016
謝謝大大精闢的解釋,小弟的朋友是出事當天唯一有就醫紀錄的人,
送急診觀察至凌晨.
那位行人當時(當天)沒有任何就醫紀錄,他應該是為了不想賠償機車的錢才轉口說他有有受傷,不能工作(但是他沒有醫療證明).
請問大大如果現在告行人的話是要告"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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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你要先告對方過失傷害
首先會開偵查庭
這時候的目的是讓檢察官判斷對方是否有過失以及對方態度是否良好
通常這個時候檢察官會先要求雙方再次進行和解的動作
如果有一方不肯或和解不成立
檢察官會依照證據(及雙方態度),做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所以...身段放軟一點,盡量讓對方去咆嘯,人都是同情弱者的

,但是也別畏畏縮縮,會讓人覺得你心虛(萬一檢方不起訴,也是有救濟的辦法,不過就麻煩了,也有條件限制)
要起訴之後,你才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因為起訴前,連刑事責任都還不確定,要如何提出民事賠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記得要在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提出
其實不附帶民事賠償也是可以告的啦,差別在於如果和解不成立的話,"附帶民事賠償"可以由檢方替你討賠償金,不必自己付民事庭的訴訟費,一些資料也不用從新準備,省錢省時間
以上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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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要告之前
你朋友雖然有就醫紀錄,但最好要有醫師證明、驗傷單,看看到底是輕微腦震盪?還是手腳有挫傷骨折?越詳細越好,如果前面加了疑似,例如疑似線性骨折、疑似腦震盪...這種是沒有用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