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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的經驗來說,台灣法律是保護受傷的一方
姑且不論誰對誰錯,交通事故的罰則,由交通執法單位開罰
而民事賠償就要經由繁複的法律程序來判定
基本上能達成私下和解是最好
而行車的一方沒有犯錯,行走的對方犯錯
而造成對方受傷
在台灣法律來說使很難完全擺脫責任
因為台灣法律的基本觀念就是,你只要開車,就存在撞傷行人的可能
因此法官都會保護沒有開車的行人
就算行人自行跳到大馬路中間自殺
你把他撞死了,你一樣要負擔過失殺人的責任
我舉一個我老師的例子
他有一個精神疾病的學生,躁鬱症十分嚴重
常常離家出走
有一次我老師開著車,準備走高速公路把她載回家(連同她家人一起)
不料那學生突然想不開,在時速100公里的狀況下打開車門跳了下去
隨即遭到後方車輛輾斃
雖然那學生是自行跳車,顯然有自殺的動機
但是後方車輛駕駛人仍然被判"過失殺人"
而且還不只一輛,所有輾過的車輛都必須負擔法律責任
原因是"無法判斷死者是被哪一輛車撞死的"
所以只要是輪胎上有屍塊的,全部都有責任
奉勸各位行車還是要當心一點
不要逞一時之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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