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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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炎之虛空
呵~不用客氣
像易購網賣家來說
假如他錄音的話就有可能觸犯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而法院會認為
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證據,應受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廿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也就是等於說易購網必須跟你通話時必須先確認是否同意你錄音
雖然民事是自由心證
但是刑事可就不一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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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只要用途不是威脅.公開他人隱私.圖利自己.未徵得對方同意所做的秘密蒐證錄音,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等刑事責任,是有待斟酌的。(就像警察現在也是幾乎把MP3當作基本配備一樣)
範例:我國實務上對於婚姻關係配偶一方為了捉**而使用秘密錄音方式蒐證,認為並非「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從而判認並不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妨害秘密罪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

好像越來越離題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