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炎之虛空
New Member
 
炎之虛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8
引用:
作者liu133
題外插花一下
(轉貼)我國民事訴訟關於證據法則,非採法定證據主義,而是自由心證主義,對於證據的種類並不嚴格區分,原則上只與待證事實有相當關連性者大都容許他的證據能力(證據資格),只是證明力如何由法院自由判斷。以此,錄音效力亦同,無論是錄音筆、卡式錄音帶、電話錄音等記錄均得為證據,只是證據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心證判斷罷了。

謝謝您的好意

呵~不用客氣
像易購網賣家來說
假如他錄音的話就有可能觸犯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而法院會認為
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證據,應受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廿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也就是等於說易購網必須跟你通話時必須先確認是否同意你錄音
雖然民事是自由心證
但是刑事可就不一定囉
舊 2005-12-29, 12:04 AM #4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炎之虛空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