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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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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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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ippo99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原則上是如此,.....但條子來了,對"儘速"的內涵就有裁量權

意思是不必然會開單

如果雙方都很56的話......

條子有時候會端詳.取景....很久
無線電偶而接不停
     
      
舊 2005-12-17, 02:09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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