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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OL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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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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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家樂福重視商譽,難有任意指摘顧客之可能」心證下,判決被告竊盜罪名成立,並以其在網路上散佈「到家樂福要小心」,認定被告不知悔改,存心報復。也因為網路轉信緣故,被告在上訴二審時,法官採信一審判決基礎,又認定渠無悔改之意、存心報復,駁回上訴。


總覺得...
好像台灣這些司法判決
都沒什麼根據的
完全是看法官主觀意識
法官說了算
法官認為怎樣就怎樣
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要上訴也是看法官高興的
法官說可以才可以
舊 2005-08-24, 10:27 A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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