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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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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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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http://www.socialforce.org/phpBB/viewtopic.php?p=224558


本來想貼在轉信精華那欄,但是我的重點是到大賣場購物也要防詐,台中大潤發栽贓女老師的案例,最近才獲得平反,栽贓顧客,比詐欺行為更可惡。

熱門的網路轉信『到家樂福購物要小心』
http://www.ettoday.com/2003/05/29/91-1461098.htm

網路流傳的「到家樂福要小心被栽贓成小偷」,我已經收到三次,東森的網路追追追也報導過這件事,我不信任東森的報導,所以到法學資料庫查詢,查到發生在板橋家樂福的案件,爭執點在指甲油究竟是消費者疏忽忘了拿出來?還是收銀員疏忽?抑或兩者皆有?結果法院顯然全採信家樂福的說辭,在判決中寫道:

引言回覆:
板橋地方法院【裁判字號】 92 , 易 , 479
衡情板橋家樂福超市即令營收豐富,對於個別消費者之權益不願置理,惟就自身商譽亦當重視,對誣告之民、刑事責任亦不容忽視,難謂有放任職員任意指摘顧客之可能,證人馮贛城亦結證稱:「我在家樂福公司已經任職七年了,客人有什麼特殊的行為我會做我自己的判斷,不會隨便去誣賴,並且總公司給我們的指示是:寧可錯放一百,不可錯抓一人。」


法官在「家樂福重視商譽,難有任意指摘顧客之可能」心證下,判決被告竊盜罪名成立,並以其在網路上散佈「到家樂福要小心」,認定被告不知悔改,存心報復。也因為網路轉信緣故,被告在上訴二審時,法官採信一審判決基礎,又認定渠無悔改之意、存心報復,駁回上訴。

到底大賣場會不會「寧可錯放一百,不可錯抓一人」?最新的案例來了:

台中市大潤發控告女老師竊盜案,經過高院二審均判決女老師竊盜罪名成立,不料最近大賣場陳姓女收銀員因良心不安,提供自己寫有事實內容的日記本給法院,表明是該『店內安管課人員要她「咬死她」』。

引言回覆: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92 , 中簡上 , 97
【裁判日期】 920908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六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二四一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引言回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4/today-so1.htm
栽贓女教師 收銀員翻供(自由時報20041014)
〔記者楊政郡、張菁雅、張協昇╱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女教師被控在某大賣場偷竊化妝品等物品,被判處罰金六千元定讞,意外出現曾出庭作出對女教師不利證詞的大賣場陳姓女收銀員因良心不安,提供自己寫有事實內容的日記本給法院,表明是該店內安管課人員要她「咬死她」,她才沒有說出實情,檢察官重新偵查,昨天依偽證罪嫌起訴兩名安管人員,陳姓收銀員則獲緩起訴處分,僅要求她寫悔過書。


女老師清白即使可以經由上訴得到平反,但是兩年來被告所受到的屈辱,又豈是率爾判決的司法所能彌補的?這也曝露了大賣場「寧可錯抓,不可漏抓」的醜惡行徑。

所以我不禁懷疑起來,光是板橋地方法院受理家樂福店內竊盜案件,三年來高達190件,其中到底有多少消費者有著台中女老師的遭遇?

我很懷疑法院判決基礎中,認定「大賣場無任意指摘顧客之可能」,到抵被法官濫用到什麼地步?
舊 2005-08-23, 03:36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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