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覺得有點奇怪,跑去翻了一下,
莫非是下面這兩條?
第 27 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
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以犯第二項至第四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8 條 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
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