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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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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印象中歐美國家是採人道屠宰,不過還是google一下:
"§5. 國際上有關「人道屠宰」的潮流或是歷史發展為何?

  當美國國會第一次提出人道屠宰法案,是1955年;而大部份歐洲民主國家早在之前三十年就已通過人道屠宰的相關立法。換句話說,台灣晚了大約80年。

美國國會議員中一些農業委員會的成員,曾參觀芝加哥一處大規模屠宰場,現場目睹大規模的屠宰過程。在當時,美國所有大型屠宰場,都是由屠夫以長柄巨斧在牛隻頭部揮砍,有時甚至得砍上十三次,牛隻才會不支倒地。屠夫經常得一大早藉著酒精麻醉自己,才有辦法忍受這項工作,但是,這往往也讓屠夫無法好好瞄準牛隻,反而使牛隻遭受更大痛苦。台灣的情形也差不多!

美國人道屠宰法案規定:
「牛、馬、羊、騾子、豬和其他牲畜等,在被鍊縛、懸吊、扔擲和切割等之前,都必須先經由單次重擊、槍殺、電擊或施以化學藥物或其它快速而有效的方法,讓牠們失去痛覺。
禁止拖曳尚有意識之殘障家畜和其他無法移動之動物。
電流的使用應有效產生外科麻痺,也就是說使動物處於無法感覺疼痛的狀態。在家畜遭到綑綁、舉起、丟擲、拋投、切割前,應先將其擊昏或致死。動物應以能快速並有效地產生麻醉之電流電擊,並應將動物之激動和不安減到最低。
動物被擊昏之後在綑綁、刺穿和放血的過程中應繼續保持麻痺狀態。」等等。

1978年,美國聯邦肉品檢查條例通過修正。規定:為了杜絕不人道的屠宰方式,聯邦肉品檢查員有權駁回檢查申請,直到業者改善任何殘酷的屠宰方式為止。肉品工業的收益,靠的就是把動物送上「生產線」的速度,因此,藉著控制這條生產線,足以有效遏止業者的殘酷行為。該增修法案也同時禁止進口以非人道方式宰殺的任何肉品。美國農業部人員負責檢查國外工廠,以確保肉品的衛生標準;1978 年起,檢查項目增加了「人道屠宰」這項標準。"


美國農業部(USDA)畜禽肉類食品安全與檢疫作業相關規定 -有關人道屠宰的法規專章
 
舊 2005-04-27, 11:01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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