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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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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這位大大息怒~~
買到自己不想要的手機的確很氣人
可是你引用的法條卻是錯誤的
請注意
消費者保護法
第 三 節 特種買賣
第十 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今天你買手機~是郵購或訪問買賣的嗎??(意指在未看到東西前就先付款的消費方式)
你有確定手機的面板有無亮點保固嗎??(國際標準~~真的是3-3-5算良品)
如果沒有請你好好害護你的新手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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