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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nger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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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96
"張三"該不會是這位"張姓副教授"吧!?~~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2563839.shtml

副教授卡債717萬 破產不准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花蓮一所大專院校的張姓副教授,積欠銀行卡債七百多萬元而向法院聲請破產,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張擔任教職的年收入達一百三十八萬多元,有能力逐年還債,駁回他的聲請。

向法院聲請破產的案件,絕大多數為經營不佳、負債累累而無力償債的公司破產案,個人聲請破產的很少;而個人破產案又多為企業主等生意人,例如日前經法院宣告破產的鴻禧集團負責人張秀政,本案屬「一般人」的張姓副教授破產案,十分罕見。

破產人經法院宣告破產後,即喪失對現存財產的管理及處分權,直到破產程序終結(即債權分配完畢);破產人僅須就其現存財產負「有限債務責任」,以張姓副教授的七百多萬元負債為例,如果他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只剩兩百萬元財產,就以「賠光兩百萬元為止」結清債務,其餘五百多萬元債務不必償還。

張姓副教授在國內的戲曲、小說界頗具知名度。他於法院審理時指出,他過去在修習博士學位期間,因學業壓力過大,不知不覺養成狂刷信用卡消費購物以紓解壓力的習性,狂刷幾年下來,積欠銀行一大筆卡債。

他說,為償還信用卡卡債,他陸續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或申請現金卡周轉,以債養債,結果負債愈來愈多,合計債務達七百一十七萬三千多元,再也無力清償這筆龐大債務,只好聲請宣告破產。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債務人是否無法清償其債務,除應審酌其不動產之有無及價值外,還應一併考量債務人是否尚有其他財產、信用或還款能力;倘若債務人現在對清償債務遲延,但將來仍有能力清償債務,則沒有宣告破產的必要。

法官指出,張姓副教授現年四十五歲,在大專院校任教職,年收入達一百三十八萬餘元,雖然積欠銀行信用貸款、信用卡、現金卡等債務共七百多萬元,一時之間無力清償,但他距離勞基法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六十歲還有十五年,以他的年齡、能力及年收入,應可以逐年清償這筆債務。
 
舊 2005-03-16, 08:04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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