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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youhave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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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新北市靠近研究院
文章: 672
您是學法的吧!

引用:
作者audiopc
提醒一下,對事不對人;對法人,不對自然人。
以免節外生枝。

您是想提醒網友,不要對該公司之人做人身攻擊,
以免到時衍生出更多remark事件以外的事情,
也對也對!應該先把焦點集中於一點,
追究!!討論!!
於時間成熟時提起告訴!!!
舊 2004-12-31, 07:14 AM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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