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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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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算不算是聯強國際的問題還是我的問題!?
希望的同時能否看完以下內容和哪位好心能幫我或是幫忙傳出去!!順便評評理~~
內容若是有錯希望能批評之~~
本人於民國93年9月17日購買PHILIPS 639(當時購金額:$8,800-)。
1. 送修過程:
第一到三次送修地點:台北市、光華商場、聯強國際維修站「直營門市光華站」【時間約為民國93年10月中旬至11月初】(當時所花的交通運輸費約為:$500-),第四到六次送修地點:台北市、聯強國際大樓、聯強國際維修站「總公司」【時間約為民國93年11月中旬至12月今天且手機仍扣留在聯強國際】(當時所花的交通運輸費約為:$400-)。
2. 對話過程:
其中一透過聯強國際客服(客服電話:02-2506-3320)、線上客服和主管(溫女士)皆有說過:「新電腦不會當機,就不叫做電腦;相對地,新手機不會當機就不叫做手機。」等類似的話(當時所花的電話費(含六張IC用完)約為:$1,400-)。二透過聯強國際維修站「總公司」一位受過PHILIPS受認證許可及教育訓練的廠長說:「1.新手機在撥打電話、收發簡訊、使用鬧鈴及手機當機變成手電筒的現象都算是正常現象、2送修後,手機只能確保今日是OK正常地;但是明日之後不能正常使用說穿了要憑用戶的運氣」等類似的話。
3.過程之受氣及冤屈:在第二和三次之間的送修我無意間聽到客服和維修工程師說我澳客、在與電話中的聯強國際線上主管有用類似威脅【註1】的語氣與我交談「談話內容:本電話有錄音,再打來告你妨礙公務」、在第六次送修手機時,聯強國際維修站「總公司」一位受過PHILIPS受認證許可及教育訓練的廠長說:「是我把手機的天線刻意製造一個缺損且將給我扣上莫須有的罪名!」
4. 爭執過程:
在與電話中的聯強國際線上主管與我交談意謂者:「講一些有的沒的五四三的話、然後說手機有問題去找PHILIPS、訴求不明確且裝作什麼都聽不到,然後嗶嗶掛斷。」,在第六次送修手機時,聯強國際維修站「總公司」一位受過PHILIPS受認證許可及教育訓練的廠長在民國93年12月17日早上(10點左右附近)打電話給我說:「先講一些有的沒的五四三的話,然後又說是我把手機的天線刻意製造一個缺損且將給我扣上莫須有的罪名【註2】!因為,當時我很生氣無故被冠上莫須有的罪名導致我(當時極度憤怒)就跟他說:『先生,你和我一起發誓好嗎?我向我的宗教信仰發誓我沒有刻意破壞手機上的天線,若有此事必將天誅地滅、絕子絕孫、…等話。然後我說:先生,你不要昧著良心做事、昧著良心喔!你能對你的宗教信仰或是對我的宗教信仰發誓!若是你昧著良心做事、昧著良心說話你必將天誅地滅、絕子絕孫、…等話,然後他說先生,我可以告你人身攻擊【註3】…嗶嗶掛斷。』」
一直到今天21日的我到聯強國際大樓(坐中山國中捷運站)始終沒有結果…
5.最後的結論:
聯強國際總公司(蔡女士「公司最大後來說是客服最大,這是她說」)開出三個條件:1.若是全額退費告訴她購買經銷商在哪【註4】?、2.繼續一直更換手機、3.更換同等級低階的手機【註5】。
而我的訴求配合他所開出三個條件「另外!附帶二個條件就是(1)聯強國際代理的手機在撥打電話、收發簡訊、使用鬧鈴…等使用下當機及手機當機變成手電筒的現象都算是正常現象;(2)送修聯強國際的手機後,手機只能確保今日是OK正常地;但是明日之後不能正常使用說穿了要憑用戶的運氣【註6】。以上兩個條件做一份公開的證明書」:這兩點2.繼續一直更換手機、3.更換同等級的手機,以上聯強國際無法做到我開出的條件。我甚至叫他們做一份保證書…等類似書面文件居然做不到!那我若是選擇後面兩點豈不是沒有保障呢!?
【註1】不知道這算不算威脅或是恐嚇!?
【註2】這是否屬於人格權受侵害!?
【註3】這是否屬於人身攻擊!?
【註4】她(蔡女士)知道我是93年9月中旬購買,再加上中間時間拖到現在我的購買收據搞不清楚放到哪!
【註5】她(蔡女士)說要換手機需要詢問主管,結果到頭來換來換去因為手機這種產品價格逐漸下降所以是由她選出來!而不是我指定的。
【註6】在符合行動電話說明書(或是手冊)的使用之下發上述問題皆為產品的正常現象。
最後,因為他們做不到我的訴求且中間均都是用電話交談且他們都有用"錄音"不知道這樣子"錄音"有可能"截錄"嗎??利用"截錄"方式就可以斷章取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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