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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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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20
引用:
作者DiabloSV
我手上正好有一張京典的『產品瑕疵責任保證與有限保證責任之保證內容』與『產品服務說明書』
裡面還要求顧客閱畢後簽名,未簽名就喪失權力,
請各位懂法律的大大看看,
這些條款內容有沒有違法的問題呢?
http://163.21.194.139/mhps70/kingtech01.jpg
http://163.21.194.139/mhps70/kingtech02.jpg

圖檔約1MB,稍大,請耐心等候。


首先,我要先說明的是,民法重視的是契約自由,所以只要契約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像我娶你後,你就是我的人,所以我可以隨便打你,你也不能要求我賠醫藥費),或強行規定,都是有效的!!

什麼叫契約自由?簡單來講,就是我說什麼,你同意了,那麼我們之間互相同意的事,都是有效的,就算這些事違反民事法的相關規定,仍然有效,日後出現問題了,你不能以該事違反法律規定,就要求我賠償!!所以大家以後簽署文件一定要小心!!!

其實現在看已經沒什麼意義,因為你已經簽名了,契約已經生效了,不過我還是會看一下,看看哪裡有問題 !!

看完了,基本上我認為契約之內容都是有效的,
但是契約內容完全都是偏向京典,對京典有利,
你如果簽了,就要受到該契約的拘束,接受對你不利的約定,
但如果不簽,雖然你可以受到民法及消保法的保障,
但問題是.....,你會為了幾千元而上法院告他嗎?
要如何做,諸位大大自行決定吧!!
舊 2004-12-07, 08:48 PM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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