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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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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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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wordman
我記得十幾年前有一研究生不爽在BBS大鳴大放罵京典大黑店(這文章還查的到),被那老板聽說有個很機車的弟弟堅持告進法院,上報且傳喚許多人結果有一半是客人半是同行.研究生敗訴還賠許多錢.....PS.我當時有看到此報紙報導


劣者記得之前諮詢過我們法律系教授,何謂"毀謗"???
一般犯罪必須五個要件人,事,時,地,物同時成立才算,譭謗也不例外:
1.人:明確的目標!
就是誰在毀謗?在這個網路世界裡
除非站長願意配合京典,否則京典連要告的對象都沒有~
因為毀謗不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所以站長如果不爽並無配合的義務!!
2.事:
該目標所發表的言論明顯違背事實,且有"蓄意"妨害他人名譽之嫌
3.時:
發表時間
4.地:
該目標發表言論的地點
5.物:
物證
很遺憾,如果真要告以上這些舉證責任全部都在京典身上
所以如果以前真發生過這樣的事件,煩請po一下出處
劣者很有興趣知道,甚至可以拿回去學校當我們教授教案例題材也不錯!!
     
      
舊 2004-12-07, 08:24 A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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