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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dess-u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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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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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louistop
這樣做好嗎
看他的樣子
如果真的是那個人掉他
他就會還他

稿不好是查不出那個人是誰啊
我是沒用過PHS所以我不知道查不查的出



可是我認為歸還本來就是應該了 不是因為對方是失主 才歸還

這樣想一想 應該知道不同點在哪


掉了PHS的確是查的出來 只要那隻手機再登錄一次機身號碼

PHS本身都有機身編號 絕對不是燒碼 是在機房設定那隻PHS的編號

所以掉的人可以像大眾電信 告知該手機已遺失

故那位說問過大眾可以重新燒碼 根本就是錯的 PHS手機沒有燒碼這動作


另外網路上查到的

所謂侵占罪,係指行為人易其所持有之物為所有,
簡單說,就是行為人對於他所持有的東西(並非行為人所有)表現其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故而實務上稱其為「即成犯」(如22上字4762例、43台上675例)亦即侵占行為完畢即為既遂。
在行為主體方面,此罪之行為人迨以持有他人之物為必要,故屬身分犯,
至於行為人因不法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者,仍無礙本罪之成立(32院2513)。

太文言文了 看不懂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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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7-05, 01:52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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