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louistop
這樣做好嗎
看他的樣子
如果真的是那個人掉他
他就會還他
稿不好是查不出那個人是誰啊
我是沒用過PHS所以我不知道查不查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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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認為歸還本來就是應該了 不是因為對方是失主 才歸還
這樣想一想 應該知道不同點在哪
掉了PHS的確是查的出來 只要那隻手機再登錄一次機身號碼
PHS本身都有機身編號 絕對不是燒碼 是在機房設定那隻PHS的編號
所以掉的人可以像大眾電信 告知該手機已遺失
故那位說問過大眾可以重新燒碼 根本就是錯的 PHS手機沒有燒碼這動作
另外網路上查到的
所謂侵占罪,係指行為人易其所持有之物為所有,
簡單說,就是行為人對於他所持有的東西(並非行為人所有)表現其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故而實務上稱其為「即成犯」(如22上字4762例、43台上675例)亦即侵占行為完畢即為既遂。
在行為主體方面,此罪之行為人迨以持有他人之物為必要,故屬身分犯,
至於行為人因不法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者,仍無礙本罪之成立(32院2513)。
太文言文了 看不懂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