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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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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給他個凸!!!!

已經檢舉了!!!
看不下去,
撿到的東西,像是手機,
是可以很容易連絡到失主的!!!!!
拿來冠冕堂皇的賣........
不檢舉, 真的覺得很看不過去!
我個人沒撿過什麼東西佔為己有,
能聯絡的, 就聯絡, 不行的, 送警局,
因為我會想,
東西的主人, 一定很著急!!!!!!!!!!
難道,
現在人都不會這樣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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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舊 2004-07-05, 01:42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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